1、什么是营改增?
答:“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营业税时期,大家的交税比例是营业税3%,企业所得税2%,个人所得税0.6%,印花税万分之3,资源税0.3%(0.5%),城建税是营业税税款的1%(5%),教育费附加是营业税税款3%,地方教育附加费是营业税税款2%,综合税负率大概是6.43%。现在“营改增”就只把上述3%的营业税抠出来改征增值税,其他不变。也就是说:过去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到国税部门来申报缴纳,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他的税种不变,还是在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
2、增值税如何计算应纳税款?
答:增值税纳税人按规模大小,会计核算是否健全,纳税人意愿,500万税收强制等条件,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逐个条件说明)。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价税分离,抵法定的增值额纳税,大家在增值税发票上可以发现有三个金额,金额,税额,价税合计 。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91% 97.09元
第二、一般纳税人:应纳税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11% 9.91% 90.09元
一、采购合同签订应注意事项:
1、审查对方的纳税资格并在合同上完善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审查对方资格: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注明信息: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
2、明确价格、税率、发票开具类型。
在合同上注明价格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税率是多少,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票,是一票制还是两票制。(如原营业税价格是100元,营改增后假若增值税率为17﹪,不含税价就是100÷(1+17﹪)=85.47元,增值税就是85.47×17﹪=14.53元、价税合计100元)
3、合同中对不同税率的项目内容应分项核算,也就是说同一供应商供应的多种税率的商品应在合同中分别说明。
4、发票的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在合同中注明“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货款的付款方式,规避提前支付货款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5、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如果采购方丢失增值税专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则供应方必须向采购方提供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及供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票已报税的证明单》。
6、在合同中明确如果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票是假的或虚开,被相关部门查处,一切责任由供应方承担。
二、增值税专票注意事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两联发票联和抵扣联)
1、一是“四流合一”即:合同、付款凭证、货物流(收料单)、发票必须一至。(如果是委托第三方付款,要有委托书)。
2、购货方信息填写完整,不能出错,特别是公司名称及纳税号,再就是密码区不能出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盖上销货方的发票专用章。
4、凡需要提供购货清单的,必须提供购货清单并在清单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上如果开具的是货物一批,就要提供购货清单)
5、自发票取得之日起180天内有效。(发票180天内要通过认证)
三、跨县市区项目如何交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注:支付的分包工程款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票才能抵扣
例:A工程项目全部价款100万,支付分包款20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计算:(全部价款100万—分包款20万)÷(1+11%)=720720.72元×2%=14414.41元。其余9%在机构地清算720720.72元×11%=79279.28-外地预缴14414.41元,那么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为64864.87元。
2、适用简易征收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同上例子(80÷1.03)×3%=776699.03×3%=23300.97
回机构所在地,交税为零。
注:跨县市经营项目,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时需提供的资料:
⑴、《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外管证》在机构地开。
⑵、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⑶、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⑷、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⑸、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然后凭在项目所在地缴税凭证(国税和地税)再到公司开具发票
四、目前建筑业可抵扣的进项税(前提是必须开专票)
1、钢材、水泥、沥青、钢模板等建筑材料 17%
2、商品混凝土、砂石料(如果供应商选择的是简易征收方式,则不能抵扣) 3%
3、劳务费(指有资质的劳务公司) 6%
4、小五金、劳保用品、电工电料、汽油柴油机油 17%
5、电力(工业用电) 17%
6、自来水 13%
7、出差的住宿费(指员工因公出差后附住宿登记单) 6%(接待客人不能抵扣)
8、机械设备租赁 17%(必须取票、不能有白条)
9、购进的有形固定资产(动产) 17%
10、购进不动产,分2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从第13个月开始抵扣40%
11、不动产租赁(指房屋出租) 11%
12、办公电话费(与公司名称一致) 6%
13、运输费 11%
14、车辆维修费 17%
15、物业费 6%
17、财产保险费、担保费 6%
18、试验检测费 6%
19、中介服务费 6%
20、培训费、安全保卫费、诉讼费 6%
21、购图书报刊杂志 13%
22、车辆过路费(从5月1日至7月31日)高速公路3%、一、二级公路5% 注:财政专用章的不能抵扣
五、不能抵扣的项目(即取得专票也不能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购进的货物,也就是说按3%征收的项目。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的货物,如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也就是本身经营的企业免收增值税。
3、用于集体福利,购进的货物,如职工食堂、医务室、托儿所、浴室等集体福利部门。
4、用于个人消费购进的货物,指交际消费等。
5、出差交通费、进餐费、ETC充值、停车费。
6、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需进税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7、娱乐服务费
8、5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5月1日后取得的发票
9、贷款利息及贷款发生的相关费用。
六、税负的计算:
1、简易征收:在原营业税下,会有所下降,原综合税率6.43%,营改增后为6.24%,下降0.19%。
2、一般征收:若不考虑进项税,综合税率13.73%,上升7.3%
七、采购业务例题:
采购一批材料,供应商A为一般纳税人,税率17%,报的材料价格(含税价为11.7万),供应商B是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报的材料价格(含税价为10.7万)
谁的价格合理?
在没有营改增之前,会选择供应商B,但在营改增后,一定要选供应商A,为什么?
因为供应商A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不17%,那么11.7万÷(1+17%)=10万(为材料成本,即不含税价),10万×17%=1.7万为进项税
供应商B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3%,10.7万÷(1+3%)=10.39万(为材料成本,即不含税价),10.39万×3%=0.31万为进项税。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供应商A比供应商B一是材料成本少10.39万-10万=0.39万,二是进项税可以多抵扣1.7万-0.31万=1.39万。两项共节约资金(0.39万+1.39万-1万)=0.78万。
八、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只有老项目、清包工、甲供材三种情况。简易征收的税率3%。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简单来说,意思就是有许可证的,看许可证上的合同开工日期,没有许可证的,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清包工方式是指施工方仅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建筑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或全部材料由建设方或上一环节工程发包方采购。
甲供工程,是指施工方可能采购部分设备、材料、动力,也可能完全不采购设备、材料、动力,工程所需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
选择简易征收的项目必须先备案才能开票
九、分公司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发票开具的原则是谁收款谁开票,对于建筑行业就是谁中标并签合同,就由谁向业主开具发票,并不是谁施工谁开票。按此政策执行,建筑行业的一些分公司今后开票的可能性很小,因为公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承担主体责任,而子公司就不同,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总分公司就像本人和本人的一只手,母子公司就像父亲与成年的儿子。
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第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权责发生制,货物或劳务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第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十一、材料统一购进,多项目使用,如何确定是否可抵扣?
答:增值税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所以材料统一购进时,一次性全部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科目,各项目分别领用时,单独记台帐,如果是采用简易办法征收的项目领用了这些材料,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