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出台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办法》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工程监测、质量检测单位各自需承担的安全质量责任进行了明确。
《办法》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组织专家论证,并委托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支护结构、围岩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进行施工监测、安全巡视和综合分析,及时向设计、监理单位反馈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监理单位应当检查施工监测点的布置和保护情况,会同有关单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并对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由此,建立起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制度、工程监测制度和施工前条件验收制度。
《办法》还对工程周边环境的保护、工期和造价等进行了规定,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组织调查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工程周边环境。工程周边环境严重影响工程实施或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其严重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线路规划方案时尽可能予以避让。同时,《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前,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和造价进行论证,论证时应充分考虑工程的复杂程度及其周边环境拆除、迁移等对施工工期和造价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