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9年用于扩大内需的4万亿元投资中,有新增中央投资1.18万亿元, 预计2010年中央还将安排5885亿元。如何管好、用好政府投资资金,避免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问题频发,是一件重要的事情。
1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这意味着政府投资管理将步入法制化轨道,工程建设领域的违规者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明确项目投资方式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防止政府投资用于楼堂馆所,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和产能过剩项目,避免出现劳民伤财、与实际脱离的形象工程。这是老百姓最关注的问题。”一位市民表示。
《条例》对政府资金投向作了明确规定,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
针对不同项目的投资方式,《条例》作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对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可采用直接投资方式,通过政府拨款直接投入;二是对于须要发挥国有经济控制力和影响力的经营性项目,可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三是对于政府扶持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以政府拨款方式无偿投入;四是对于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可以采用转贷、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政府投资须审批合理使用各类投资资金
目前,在政府投资管理中还存在着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问题,甚至出现个别领导人随意决定建设的“首长工程”,乱上项目、乱铺摊子、盲目攀比的现象比较多见。
为了避免这类问题再度出现,《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实行审批制。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资金使用方式,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除涉及国家规定不允许公开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在决策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特别重大的项目还要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与此同时,投资主管部门还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策取向和工作重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严格选择项目单位建立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
《条例》一方面要求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另一方面对于项目管理单位的选择也作出了明确规定。采用直接投资方式的非经营性项目,一般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法人责任制。
《条例》表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并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不具备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不仅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建立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而且要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在建成并运行后,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价。
明确法律责任问题责任人难逃惩处
近几年来,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不断出现,一部分责任人却始终逍遥法外。因此,《条例》明确了相关项目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项目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指出,凡是存在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转移或挪用建设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权暂停项目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另外,《条例》还明确了质量责任,对于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管理单位、咨询评估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