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企业承建了甲工程,该工程进度款已经支付给了该建筑企业,该建筑企业也已按期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并上报了相应的收入。因种种原因,甲工程没有按时办理决算,并且时间已达几年,甲工程没有最终决算金额也没有预算金额,该建筑企业不能及时结转收入,那么该建筑企业的所得税和营业税等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款项凭证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款项凭证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因此,工程完工后虽然没有办理决算,施工企业也要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和金额或者已经提供的劳务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待工程决算后再按差额进行营业税的退补。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完成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