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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确立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制度
发布时间:2010-12-01 | 浏览量:552次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27号国务院令,颁布《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并于下月起施行。该条例确立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制度,特别是明确规定工程建设类单位应依法取得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明确指出,特级或者一级(甲级)企业资质是企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首要条件。此外,条例要求开展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对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条例明确了罚则: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明确禁止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境内单位,或者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明确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条例还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对外承包工程,是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主要形式之一。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建立对外承包工程信息收集、通报制度,向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无偿提供信息服务,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在货物通关、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依法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根据条例,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发布有关国家和地区安全状况的评估结果,及时提供预警信息,指导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做好安全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突发事件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对外承包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条例还规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商务部的许可,而用人单位应当选择依法取得许可并合法经营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并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报酬,并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及时存缴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外派人员的报酬、因发生突发事件外派人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以及依法对外派人员的损失进行赔偿所需费用。

 

  相关专家指出,相对于2004年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出台的《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试行)》,此次国务院颁布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为对外工程承包的管理提供了更高层面的法律依据,特别是明确规定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体现了适度从严的原则,应该能减少当前对外承包工程一定程度上存在的盲目性,防止“一哄而起”。另外,针对对外承包工程中侵犯外派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条例在制度和措施的层面加强了对外派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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