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9月16日发布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理层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绩效薪金挂钩。该《办法》主要针对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等企业。
该《办法》规定央企安全生产工作的报告制度:境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迅速报告。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国资委,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该《办法》同时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办法: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降级或者降分处理。对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中央企业,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扣减,并予以降分处理。授权董事会对经理层人员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理层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绩效薪金挂钩,并比照本办法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规定执行。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情况纳入国资委对董事会的考核评价内容。对董事会未有效履行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职能,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国资委对董事会予以调整,对有关董事予以解聘。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降级处理的,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